玻璃钢消防水箱用于贮存扑灭初期火灾用水,消防设计规范明确规定如下: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第8.6.3条规定:室内消防水箱(包括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)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,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过25L/s,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过12m3,仍可采用12m3;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过25L/s,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过18m3,仍可采用18m3。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第7.4.7.1条规定: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,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;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;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.00m3。第7.4.7.3条规定: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。另外,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消防水箱容积,除达到自身的消防用水贮备外,还应达到其他用水贮备。